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ACU****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石南一路105国道西5米处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往南方向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因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继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册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