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本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证牌“气派”110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遥县东泉村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张某某、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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