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7********,汉族,初中文化,机修工,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7时许,驾驶苏EW****小型轿车,在常熟市支塘镇通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80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双实黄线超车时,轿车右前角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事故地向左横过机动车道的叶某某所驾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死亡原因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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