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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定陶区菏关高速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东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曹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丁某某、曹某乙、曹某丙)相撞,造成曹某甲、丁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受伤,后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曹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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