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租住在聊城市茌平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2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5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聊城市茌平区**路味精雅居园门口处时,与沿振兴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进小区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号小型轿车逃逸。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茌平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冰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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