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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1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阳区索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索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2020年5月2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24日,巩某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并脊髓损伤后,终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合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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