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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系套用他人车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并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并药路小并渡口村南口附近时,与同向骑行电动二轮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6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随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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