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成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号路段,因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与站在路边的牛某某、张某丙和停驶在路边的“济宁四通”牌吊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死亡,张某丙受伤。经鉴定,牛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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