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4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街道**村**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9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平度市蓼兰镇大彭家村村北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彭家村中心街路口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与沿南北方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载许某乙的许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许某甲、许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许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丙、许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