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系威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证驾驶鲁K*****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沈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羊亭镇鹿道口村时,撞上非机动车道内正常骑行的被害人贾某某,致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4日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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