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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现住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帝豪牌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门附近时,与由西南向东北斜穿道路步行的邵某某相撞,致邵某某受伤。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待。邵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邵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邵某某身体损伤在事故中可以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检察官助理:颜红霞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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