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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C0****小型面包车搭乘其妻子蔡某某从富某某东湖镇黄葛十一组方向出发经黄葛灏街往富某某城方向行驶。19时32分当车行驶至东湖镇黄葛村村道(黄葛灏街)路段处,被告人张某某在避让对向来车时,因操作失误致使川C0****小型面包车冲出路外。该车左侧车头撞上坐在路边房屋门前的被害人张某乙,造成川C0****小型面包车受损,张某某、蔡某某受伤,张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丙、唐某某、蔡某某、张某丁五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安全制动性能的机动车,且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富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 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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