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1261982********,家住高陵县**乡**村**组**号。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7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由老路美原仁合十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3]第092号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书证、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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