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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苏K2****轻型封闭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某某233国道1545KM+300M处,与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朱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辆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明涛

  检察官助理 李培栋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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