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舒某某**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汪某甲,沿舒某某**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乡新建政府办公大楼工地附近,未确认行车安全,致使车辆侧翻,汪某甲从该车车厢摔落致伤,后经舒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8月15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7月9日,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因张某某身体不适,公安机关民警遂至其住处对其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记录、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汪某乙、汪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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