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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3时5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泗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380KM+534处时,撞到同方向停在路边李某某驾驶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后,李某某驾驶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又撞到停在路边刘某某驾驶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后,刘某某驾驶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又撞到停在路边于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四车损坏、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崔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永城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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