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江钢厂操作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时2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南路由北向南行至超限检测路段时, 其车前部右侧及车右侧碰撞到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皖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部左侧及左侧中后部,致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前中部碰撞到正在占用道路做水产生意的李某某、刘某某、谷某某,致李某某、刘某某、谷某某三人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主动向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其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新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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