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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潢川县人,住河南省潢川县**镇**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临泉县G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庙**镇**庄路口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其前方同方向在路边步行的行人李某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等多部位多器官重度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河南省潢川县**镇**巷**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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