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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B****M号小型轿车沿皮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8公里+200米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导致车辆碰撞同向高速路旁护栏后侧翻于路边沟内,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张某某受伤,车内乘客周某甲和当场死亡。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甲和系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合并双肺多发挫伤、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辽B****M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25km/h。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54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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