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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o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01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乡**村**组**号,现住汉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黄色陕****重型自卸货车沿城固县上元观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挂碾轧,致周某某受伤,电动车乘坐人饶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因害怕挨打,离开现场约一公里处等待。后在朋友曹某某陪同下到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饶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城固县公安局会议研究责任认定为:张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罗某某及合伙人刘某某各向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现金50000元,司机张某某向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现金15000元,共计115000元,双方至今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飒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宗。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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