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2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RD****轻型普通货车沿牛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中国移动渠沟0一二线杆处时,与行人杜某某、张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杜某某、张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二份;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为无酒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称重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报告;尸检报告及照片2份;车辆痕迹鉴定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抽血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让其父亲拨打急救电话,并同家属一道将伤者送往医院,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