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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同上。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80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3时0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南部县兴盛乡朝阳街加油站路段倒车过程中,不慎将位于车后方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某主动留在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意见为: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方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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