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街**区**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小区**楼**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D7****小型轿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发展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硕秋园北门时,与骑行电动车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某又与由东向西宋某某驾驶的冀B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取得了死者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息、谅解书、认罪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事故现场勘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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