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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中心**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胡同**号**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6****号蓝龙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学府路段的黑龙江省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门前时,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7.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工作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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