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某某**路**巷**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镇**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酒精含量243.45mg/100ml)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昼翔路路口时,车辆撞到航校外墙,致其本人及副驾驶乘员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被害人赵某某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