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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72********,初中文化,系吉林市安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9时8分许,驾驶吉B****1号豪沃牌重型特殊俗结构货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中国石油加油站处,在驶入加油站过程中,将行人武德存刮撞后碾压致死。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武德存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森、楚某某证言;

(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说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张、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241号、谅解书、收据、过磅单;

(四)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五)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1962号、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89号、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972号、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92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全部赔偿,达成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敬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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