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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队**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吉C****1现代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邓某甲驾驶车牌为吉C****8号豪爵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当双方行驶到郑园北街与北富路交汇处时,发生碰撞,邓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发案经过、侦查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 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诗语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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