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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院**楼**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9)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路与**路路口,适有被害人刘某某(男,顺义人,殁年75岁)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行走,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右侧及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事发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为无责任。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亦表示谅解,可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户籍地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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