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原县X724县+5km处,与同向前方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经五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2019年3月12日,经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蒙L***号小型普通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5.8km/h,系超速行驶。
2019年3月27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且对前方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故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4月8日,因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40万余元,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请求免于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巴彦淖尔公安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5、鉴定意见: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珍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电话1514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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