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中山镇**村委**组。无前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2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03mg/100ml)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谢进开)。沿楚雄市**镇***村委会向**村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村委**村路段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造成乘车人谢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记录、户口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57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