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周某某,沿泗南江镇千岗村组道路由坝溜镇方向往泗南江镇方向行驶,09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泗南江镇千岗村千岗组便道K1+900m处时,所驾车辆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甲发生挂撞,造成李某甲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28798****。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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