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6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俞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绿灯直行通过该路口,两车相撞,致俞某某倒地被货车碾压死亡,构成事故。经鉴定,俞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亮时右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俞某某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家属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民警处得知其妻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
4、被害人俞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本案被害人俞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基本信息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由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俞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路况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及肇事车辆的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赔偿协议》、转账凭证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的代理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向被害人家属转账人民币25万元,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8、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1)《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病鉴字第263号)证实,被害人俞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121032号、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121033号)证实,涉案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3)《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120025号、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120026号)证实,涉案重型自卸货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8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4公里/小时;(4)《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毒鉴字第2108号、沪枫林[2019]毒物鉴字第141号)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等成分。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的经过及其报警后留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应当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189****)。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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