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约30米处左转弯进入人民日报报社大门时,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撞击在该处弯腰拾捡物品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岳母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路面监控录像,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及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的事实。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并碾压、可以排除涉案车辆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涉案车辆事发时速度约为5km/h。

7.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65万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持驾驶证及所驾车辆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10.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王某某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王某某的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1376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