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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住**农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E5***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密山市**农场-25队2km+490m处超越停靠在路边的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铃木QS11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马某某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生前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中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牡丹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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