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 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无牌照钱江牌摩托车沿恭六乡信七村赵油坊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苏某某家门前路段处将车辆驶入道路北侧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本田摩托车相撞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本田摩托车又与停放的苏某某的建设灵颖牌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王某某身体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2日17时20分许死亡。经望某某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表、侦破经过、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试验报告、望某某公安局技术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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