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住嘉某某**镇**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黑F*****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鉴定车速90.61km/h),搭载同村居民倪某某、韩某某、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居民王某甲(男,倪某某外孙,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沿G222国道嘉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7公里950米弯道处嘉荫农场稻田附近弯道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嘉荫农场**镇居民于某某驾驶的黑F*****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鉴定车速62.2km/h),造成倪某某、王某甲死亡,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事故责任。经尸检鉴定:倪某某、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案发后,张某甲与被害人倪某某、王某甲亲属、被害人于某某、张某乙达成赔偿和解并实际履行,被害人韩某某不要求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留涉案车辆黑F*****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黑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附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书、工作说明、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书等;
3.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4. 被害人于某某、张某乙、韩某某陈述;
5.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6.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死四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起升
苏 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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