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陕西洋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洋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洋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0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F***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北环路东段,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身体碰撞,致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拨打了120,车辆位置没有变动。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9月9日,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部损伤并合并心脏疾病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9年9月16日,经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专题会议研究,洋公交认字[2019]3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遇有下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亚娟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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