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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50********,汉族,高中肄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1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分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电话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C****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宝鸡市高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时与道路北侧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检验报告;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调解书、收条、谅解书;5.张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保险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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