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路**号,现住陇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驾驶陕C697**号宝骏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陇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陇县天成镇韦家庄村村委会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被致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水肿,脑干挫伤、出血,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 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莹
检察官助理:范玮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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