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市,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限速40km/h,车速62km/h)驾驶新Q1****号三轮摩托车,在阿克苏市**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队**小队十字路口时,与当事人阿某某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大队路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十字路口时相碰,致当事人阿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交通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阿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给当事人家属支付3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案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报警,具有坦白、自首的量刑情节,并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世举
2020年11月2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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