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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天心区**局赤岭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陈某乙由东往西步行至此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被害人陈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110接处警登记单、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安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勘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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