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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91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2012年7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10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9月11日、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10月11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7年7月28日至8月11日、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搭载邓某甲沿芙蓉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镇**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周某某在此路段通行。因张某某驾车未避让行人,致使湘******小型普通客车与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湘******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

2016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友与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经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2016年12月5日,张某某的亲友代其赔偿了周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6万元,周某某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湘******小型普通客车、汽车大灯碎片、黑色元件;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邓某甲、李某某、甘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友与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浩洋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关押在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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