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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厦**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代维、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渝AS****号小客车行驶沿国道210线从重庆往綦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国道210线1888km+600m(杜市镇湘萍村石塔沟)路段时,其车辆驶出行驶方向右侧公路边缘线,与路边的王某丙、王某乙、白某某及停靠的两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丙、王某乙、白某某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路过驾驶员帮忙拨打110,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伤者王某丙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2020年5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伤者王某乙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尚未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拓印信息、申请书、车辆保险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等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伤情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一人,受伤二人,其中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后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731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厦**单元**-**,电话1762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六十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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