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程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现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陕E2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出发,沿国道212线行驶,准备前往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当日7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1197KM+100M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溪村瓦房子路段时,因张某某疲劳驾驶,忽视观察,将路边的行人唐某某撞倒,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时,张某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民警承认系其驾车导致该事故,被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6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自强
检察官助理:刘 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房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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