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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货运,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7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H7****号重型货车,由重庆市中铁八局沿锦龙路往毛线沟方向行驶,至锦龙路铁马公司四号门路段,超越同向右侧吴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时,其车右前轮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挂擦,致吴某某倒地后被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车拖拽着电动自行车继续行驶致锦龙路毛线沟公交车站路段,在路人提示下,张某某停车后返回事故现场并在现场等待民警。

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巨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4日,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在保险公司理赔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9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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