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4********, 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07月0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G3***号小型面包车沿南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关街郑新里路口向北36米时,与正在清扫道路作业的被害人周某某步行相撞,致周某某头部受伤。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于2019年06月16日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12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110指挥中心证明;
(4)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电话记录;
(5)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6)年龄证明
(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
(9)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
2.证人帖某某、周某俊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书;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 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半,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