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4218,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EE****号轻型栏板货车从通化市东昌区方向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复兴大桥时,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向车道内肖某某驾驶的吉E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吉ET****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肖某某死亡、车内乘员苏某某、孙某某、许某甲、陈某某(未成年人)受伤以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9.85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肖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导致胸骨骨折,骨折断端挤压心脏致心室破裂引起心包积血导致心脏压塞死亡。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孙某某的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许某甲、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肖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某、许某甲、陈某某、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已赔偿死者肖某某的家属以及被害人许某甲、陈某某、苏某某、孙某某,并取得了死者家属以及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孙某某、许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丹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