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号,农民。2019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1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征和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汽传祺白云经销店门前时,车辆前部左侧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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