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村*号后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助力装置)沿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西往东行驶。当日20时24分许,车行驶至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69号前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张某某因麻痹大意,未注意前方路面行人动态,车辆碰撞人行横道线附近的行人黄某甲,造成被害人黄某甲(殁年81周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报警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车辆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丙
2021年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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