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住白某某**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2****号三轮汽车,沿白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西口路段时,车辆与路西边站立的行人胡某某、张某甲相撞,致胡某某、张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且超载在禁行路段通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宏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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